Wednesday, December 03, 2008

Nova Scotia Order

看到這段的最後, 我頗surprise法庭的裁決, 美國法庭把責任推回公司, 指公司要選擇在哪裡做生意, 不能只選其好處而不肯接受難為之處. 雖煞我明白有些jurisdiction的法律可能會令不法分子有機可乘, 但與此同時, 會不會又有點大石壓死蟹呢?

兩個國家不同法制, 又有主權問題, 我明白法庭認為應該由公司去選擇到哪個jurisdiction做生意, 但這令我想起在同一個地區的兩個regulators, 多番商討下, 得出的結論竟是如此無陵兩可, 對業界可以說是無所適從, 對有智者則可以說是啼笑皆非, 留給業界自行消化, 演繹, 是regulator洽當的做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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